家庭病床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适用对象主要是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卧床治疗以及进入康复期治疗的参保患者(精神病除外),均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医疗服务。
家庭病床有什么医疗待遇?
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普遍都是长期病患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因病已使他们丧失劳动
能力,因病已使他们变贫,生活困难,部分人甚至已再无经济能力住院治疗。因此,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倾斜:
(一)起付标准按上年度本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全年累计在职职工为5%,退休人员为3.5%确定;
(二)统筹基金共付段支付比例,在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8%,个人自付2% ;
(三)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医保年度计算,同一医保年度内(含多次建床或撤床)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四)经民政部门核定为低保对象的参保人,不需计付起付标准;
(五)参保人已按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番府[2003]26号文)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3点或第4点规定办理了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住院时已计付过起付标准的,建床时,继续以治疗该病种为主(含其他并发症),不需计付起付标准;以治疗其他疾病为主的(含建床后出现上述情况)本医保年度仍需计付起付标准,下个医保年度可给予调整;
(六)巡诊费用基金负担70%,参保人自付30%;
(七)建立了家庭病床又办理了24种门诊特定项目审批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有住院医疗待遇和24种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超过24种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及建床期间发生并发症符合住院条件的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住院结算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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